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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陈某辉非法狩猎提起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9-05  来源: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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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我院提起的陈某辉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我院办理的首宗涉疫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开庭当天,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新发和近90名龙川县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检察官现场以案释法说理,增强了干部群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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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经审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辉作为护林员,为谋一己私利,擅自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非法捕猎野猪5头,或贩卖给他人,或宰杀供自己食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陈某辉的狩猎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我院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针对被告人陈某辉非法狩猎的行为,我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出庭意见中着重强调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要求被告人依法赔偿非法狩猎野猪5头的价值人民币2500元,用于修复生态,并在河源市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陈某辉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追究猎杀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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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目前,我院已对4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案进行了立案审查,拟于近期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2起案件已移送至法院审理,另2起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今后,我院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刑民结合,依法严惩蓄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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