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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追诉漏罪——我院成功办理我县首例涉毒“自洗钱”案
时间:2025-02-14  【 字号: | |

“一案双查”,追诉漏罪

近日,我院依法追加罪名提起公诉的曾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该案是龙川县首例获判的涉毒“自洗钱”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曾某某多次向5名吸毒人员贩卖含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曾某某使用其男朋友贺某某、朋友张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相关毒资后,又让贺某某、张某某将相关毒资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再将毒品犯罪所得用于日常消费等,共计15720元。

检察履职

2024年5月,在该案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曾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利用他人的微信收取毒资,其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我院充分依托与龙川县公安局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围绕侦查取证、事实认定等细节进行会商,引导侦查人员从“资金流”入手,通过调取交易明细、向张某某等人取证等方式补强证据,完善该案涉洗钱犯罪的证据链条。经过深入分析研判,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曾某某的行为符合自洗钱的犯罪特征。我院追加认定洗钱罪,以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龙川县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指控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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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常常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相伴相生,如不及时打击,不仅会助长上游犯罪蔓延,也严重威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在电子支付盛行的当下,一不小心,我们都可能成为洗钱的“帮凶”,要提高警惕,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不出租和出借个人身份证;也不出租和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号和支付宝;不用个人账号为他人收款、转账;发现异常,及时保存证据报警。下一步,我院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反洗钱工作要求,在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一案双查”,协同加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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