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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了个鸟,要去蹲牢
时间:2020-07-25  来源: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 字号: | |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大力推动法治龙川、平安龙川建设,我院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说法”专栏,敬请读者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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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因黄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公共利益,我院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判决其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公开道歉。等待黄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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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龙川县上坪镇人。2019年11月,黄某发现时有像老鹰一样的大鸟在自家附近盘旋出没,心里便打起了小九九,寻思着将其捕捉售卖。

2019年11月6日下午,黄某将捕鸟工具安装在家附近的树林边上,等待鸟自投罗网。第二天一大早,黄某就去林边查看,发现真的捕到鸟了,还是两只。黄某不禁喜形于色,把鸟装进了提前准备好的笼子里,带回了家,思索该如何处理它们。当天刚好是附近的繁荣市集,江西定南县菖蒲乡的圩日(街日),为了卖个好价钱,他便打算到那里进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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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在菖蒲乡的街口摆起地摊,售卖两只不常见的鸟时,吸引了不少来往行人。有人认出了他所售卖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并告知了黄某这鸟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卖,得放生。黄某却不屑一顾,继续在街口摆摊售鸟。也有行人想要买下两只鸟,却因价格原因未能成交。热心群众见黄某不听劝告,仍要买卖国家保护动物,便向派出所举报。黄某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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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只鸟为鸟纲隼形目鹰科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整。其中一只在送检的过程中死亡,另一只被公安机关放生。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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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我国于1998年11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对现行法律保护范围适用加重处罚原则,加大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彻底斩除野生动物黑色利益链条,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都付出代价。

龙川是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屏障,良好的生态优势是我们的发展后劲。

检察官倡议: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罪,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可耻。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依照“一法一决定”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安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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