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
首页 > 检务公开 > 工作报告 > 正文
2023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4-02-04  【 字号: | |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24日在龙川县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廖志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

一、聚焦党的建设,笃定方向,坚持在政治忠诚上筑牢检察人员思想根基

高举旗帜,强化政治忠诚。持续深入强化理论武装,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实际行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执行“第一议题”31次,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见实效,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决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9次。注重思想引导和舆论阵地管理,加强信息宣传和涉检网络舆情日常监管,完善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制度,确保机关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凝心铸魂,筑牢信仰之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建章立制等重点措施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党组开展主题教育专题学习5次,组织中层领导干部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班子成员带头讲党课8次,46名党员干警到社区开展“双报到”“双服务”活动。深入践行“四下基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类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研究,制发检察建议书4份。

二、聚焦服务大局,奋楫笃行,坚持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践行检察使命

着力推进平安龙川建设。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龙川建设,守牢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线。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91247人,审查起诉406526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暴力犯罪,批准逮捕56人、审查起诉44持续打击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批准逮捕49人、审查起诉77;坚决打击涉“黄赌毒”犯罪,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44人,审查起诉60;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让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

着力加强反腐败斗争。深化与纪委监委协作配合,落实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证据审查等工作机制,凝聚反腐败斗争合力。依法审查起诉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5人。

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或初犯偶犯等依法不批准逮捕145246人、不起诉122120人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捕后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22人次。纵深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483件588人,适用率92.89%推进量刑规范化程序化,提出确定量刑建议510人,采纳率99.61%

着力推进绿美龙川生态建设。打击促保护,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批准逮捕7件13人,起诉10件19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河道安全保护、湿地保护等专项监督,督促职能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共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相关单位均已采纳整改。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法治实践基地,与枫树坝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建立湿地型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在鹤市镇滴水寨设立河源首个林长+检察长生态保护示范基地,为公益诉讼服务社会治理提供龙川实践样板。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始终将优环境、稳预期作为服务龙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认真落实市检察院《关于服务我市“五大产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县委政法委《龙川县政法系统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审查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0人,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坚决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生机勃发的创新环境。深化检企沟通,助力涉案企业重回健康发展轨道。

三、聚焦为民司法,铆足干劲,坚持在保障民生福祉中展现检察作为

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依法打击严重损害人民财产安全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侵财类犯罪,共批准逮捕14人审查起诉24人,追赃挽损89万元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3件,向58人发放救助金23万元。办理残疾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2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普法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开展扫黑除恶、禁毒、《民法典》等宣传活动18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8000多份;制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普法宣传片,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电子LED屏展播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群众反诈意识和识诈水平。

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主动融入县委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大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积极向县委专题报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情况。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顶格处罚侵害未成人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批准逮捕3239人、审查起诉2329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1人,对涉嫌轻微犯罪、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12人。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会同县监察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9个单位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1份,力促各职能部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选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花开”检察开放日和送法进校园系列活动14场次,1万名学生接受法治教育,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积极参与“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派驻检察室作用,尽心尽责听民意、察民情、解心结,常态化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风险排查;486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络线索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落实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制度,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10件次,包案率100%。深化检察公开听证,推行“上门听证”,共召开检察听证84场次,推动法结心结一起解。深入开展政法干警“千警进万家”活动,走访重点对象369户、企业商户162户。

四、聚焦主责主业,持之以恒,坚持在高质效办案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监督更加有力。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作共监督立案30件、监督撤案5件,纠正漏捕、漏诉4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和不规范情形172件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5份;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抗诉4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件。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到铁场、龙母等10多个镇实地检查在矫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提出监督意见24份,均被采纳纠正。针对执行活动其他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份,均被采纳纠正。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重点监督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五类犯罪财产刑执行案件,发出财产刑监督文书21份,均被采纳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显著加强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等监督,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加强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已被采纳并落实整改开展涉不动产民事执行专项监督,发出执行检察建议3,已被采纳并落实整改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赌博类犯罪涉案人员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专项监督,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19,均被采纳并落实整改。

公益诉讼检察质效持续提升。深化落实龙川县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聚焦“4+9”重点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7件,立案57件。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行动,立案26件,发出磋商函26件,发出治理类检察建议1份,督促相关单位完成违规整改工作,有力维护龙川燃气安全生产。开展河道安全保护专项行动,立案3件,相关职能部门在诉前审查阶段自行完成了整改,取得良好的公益诉讼监督效果。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督促修复清理被损毁污染的林地耕地水域等3560.82亩,挽回损失3664.09万元,并深入非法采矿点开展法治教育5场次。开展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全市首宗案值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案件,挽回国有财产260万余元。

检察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完善检察官责任清单,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23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司法亲历性更加彰显。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健全检委会机构建设、完善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机制,召开检委会13次、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0件。主动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强化检察内部协作,各业务条线移送法律监督线索5条、成案5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办案流程监控,评查案件65件。

五、聚焦队伍建设,凝心铸魂,坚持在全面从严治检中推进检察队伍现代化建设

务实笃行淬炼队伍成色重点围绕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采取有措施奋力脱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预警数由12项降为4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案件质效持续优化向好,顺利通过全省相对薄弱基层院脱薄考核评定。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开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等系列主题活动,不断提高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抓实干警业务学习,积极组织开展“以案代训”“就案分析”等业务培训、案件指导8次,用好“检答网”“学习强国APP”等平台,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视频培训537人次、中检网培训80人次、脱产培训109人次,先后选派3名干警到市检察院跟班学习。

正风肃纪涵养清廉本色。全力支持配合市委第一巡察组完成政治巡察,坚决落实责任,自觉认领并整改落实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以高质效的整改推动工作系统提升。深入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着力加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每季度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6场次,以案为鉴深化警示教育。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所有干警手机、办公电话铃声均设置为“三个规定”提示,检察人员自觉如实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42件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33%

一年来,我们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各项专题调研,定期报告检察工作,接受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情况执法检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走访代表委员,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活动。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919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2条,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阅卷138次,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龙川检察工作所取得的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和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党和人民的更高期待、时代赋予的更重责任相比,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服务现代化建设的理念和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二是法律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队伍综合素能与新形势新要求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监督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此,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加以改进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县委十四届六次全会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本次会精神,主动融入和服务龙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努力在龙川现代化建设中贡献检察力量。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在筑牢政治忠诚上持续发力坚定不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深化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持之以恒学思践悟,引领全院干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重大复杂敏感案、事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和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

在融入发展大局上持续发力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抓好醉驾综合治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更加积极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持续深化落实“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助力绿美龙川生态建设。坚持司法为民,持续抓实司法救助、民事支持起诉、检察听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检察为民实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是在提升监督质效上持续发力准确理解、运用最高检38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注重量质并重,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监督,加大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持续抓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工作。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加大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全面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加大办案力度,打造公益诉讼检察亮点和品牌。

在锻造过硬检察队伍上持续发力抓紧抓实党建工作,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落实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加强系统性培养和学习培训,提升队伍专业化素能。全力做好市委政治巡察“后半篇文章”。常态化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落实,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司法办案制约,不断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为推动龙川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各位代表,心有所信,方能行远。新的一年里,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十四届六次全会要求,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忠诚履职、依法履职、锐意进取、敢为善为,在河源加快实现绿色崛起中奋力推进龙川全面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一: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抓手,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把有争议的案件摆出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让更多的人听当事人诉求、现场评理,既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以为检察机关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提供参考,推进司法公正。

2.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3.“六大保护”: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其中,未成年保护法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4.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并就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做出专门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办法》对检警监督制约、检警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健全完善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5.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8.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了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相关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确立了这一项制度。该制度是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0.三个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w2
w3
w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