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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3-02-21  【 字号: | |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220日在龙川县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廖志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工作回顾

2022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中央《意见》)以最高检“质量建设年”和创建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为契机,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有力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有序协调发展,以积极、高效、有力的措施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我院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民法典+非遗木偶戏”普法作品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代表龙川县参加市县(区)机关创新大赛获得三等奖,涌现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个人三等功等一批先进典型。

一、牢牢把握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使命,以高效的执行力助推平安龙川、法治龙川建设

我们始终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龙川、法治龙川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聚力平安龙川建设,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严重刑事犯罪,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97122人,起诉224 325人。扫黑除恶常态化为牵引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和扫黑除恶常态化宣传健全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办理了肖建威等2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并向县法院建议追缴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所得900多万元及涉案财物一批

宽严相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不批准逮捕224人,不起诉34人,不捕率和不诉率同比增加22.63%和3.73%。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捕后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57人次。纵深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落实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233件311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8.6%推进量刑规范化程序化,提出确定量刑建议301人,提出率98.69%,采纳率100%

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与纪委监委协作配合,落实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证据审查等工作机制,凝聚反腐败斗争合力。依法审查起诉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4件11人,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2人。

倾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27人、起诉19件21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捕16人、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疏于管教等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9份。按照最高检“持续深化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机制”的工作要求,积极选派3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针对教育部门在教育引导、科学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旅馆对未成年人入住、来访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等漏洞和安全隐患,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2份。举办“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检察开放日和开展送法进校园系列活动1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9500多份,受教育师生9300多人,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让法治阳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工作的政治任务,以积极的担当助力龙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们始终把检察工作放在县委中心工作中谋划、推进,认真做好检察环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

全力护航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检察履职“硬举措”助力打造县域一流营商“软环境”,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1件21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扫黄打非等专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件11人。完善检企沟通联系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与县工商联、重点企业沟通联系,会同9家单位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

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牢记人民至上,努力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用心用情用力纾解群众“急难愁盼”聚焦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件9人。守护群众“钱袋子”,积极参与“全民反诈”“断卡”、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涉众型犯罪40人。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切实加大对因案致贫的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重点关注农村困难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群体,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件,发放救助金19万元。积极参与“社区大党委”工作,组织党员、干警650余人次下沉挂钩镇村、社区一线助力疫情防控、防汛救灾、森林防火、县城创文等工作。

持续深化社会治理效能。狠抓最高检一至八号检察建议落实,结合监督办案,制发各类检察建议书29份。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络线索391件次,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落实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制度4名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5件次建立30人的检察听证员库,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促进案结事了。全力投入乡村振兴工作,检察长带队到通衢、黄布、车田等镇实地调研指导11次,选派驻村第一书记1名,投入帮扶资金20万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普法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开展扫黑除恶、养老诈骗、全民禁毒等宣传活动11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万余份。

三、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有效的监督提升司法满意度、公信力

我们始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树牢“求极致”“止于至善”“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不断增强刑事诉讼监督质效。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6件、监督撤案8件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不规范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7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问题2件,提请抗诉1件。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积极参与上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叉巡回检察,到20个镇实地检查在矫人员脱管、漏管问题,对社区矫正执行不当情形向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提出监督意见12份。加强对县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针对监管执法不规范问题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重点监督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五类犯罪财产刑执行案件,发出财产刑执行书面检察监督意见书50份。发出的监督意见全部被采纳纠正。

努力提升民事行政检察水平。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理民事监督案件5件,终结审查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均被采纳注重案结事了人和,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耐心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等情况的检察监督。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违法案件9件,均已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检察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稳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携手县河长办、林长办建立龙川县“河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2件,立案1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7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当事人修复清理被损毁污染的林地耕地水域等148.68亩,追偿损失3.6万元开展“保古树、守村落、护文物”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案件12件,切实守护龙川的绿水青山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情况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消毒产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开展环境保护税公益监督,依法办理河源市首宗“环境保护税”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助力税务机关追缴环保税额63.64万元。

全面深化检察领域各项改革。按照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统一部署,10月底完成第一、二、三检察部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重新调整和组建检察官办案组14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完善检察官责任清单,认真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院领导直接办理各类案件50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1次。落实市检“提质行动”要求,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生命线,定期召开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以“求极致”的态度和精神做优做强法律监督工作。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加强与政法各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促进形成更优执法司法环境。

四、牢牢把握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有力的措施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我们始终认真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坚持政治建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强化政治理论武装,通过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三会一课”引导全院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季度召开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专题会牢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坚持素质强检。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龙川县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推动党建业务融合发展,开展“喜迎二十大”“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等系列主题活动,不断提高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将提升综合行政、司法办案能力纳入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制定《龙川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三年规划(2022-2024年)》多措并举促进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全面提升组织干警参加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792人次开展检察官讲堂暨“以案代训”业务培训4次,先后选派6名干警到市检察院跟班学习,并被肯定和表扬

坚持从严治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4次,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5次。严格落实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并填报18件次。落实《龙川县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执行力十项措施》,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续纠治“四风”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坚持严管厚爱,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重点加强节假日外出报备、因私出国(境)管理等八小时外监督,开展检务督察16次。全力支持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开展提醒谈话73人,重大事项填报452件,推动机关作风持续向好。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市人大专题报告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情况,向县人大专题报告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各类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听证会、同堂培训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17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1条,公开法律文书35份,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204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利用“两微一端”、检察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屏等媒介,及时转发和发布各类检察工作动态信息648条,提高了检察工作的群众知晓率满意度。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龙川检察工作所取得的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和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望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司法理念还需持续更新,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持续做实“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不够均衡,法律监督水平有待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有待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还需进一步推进等等对此,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龙川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会和本次人大会议精神,积极融入和服务龙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龙川现代化建设。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以更强的政治自觉服务大局发展。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统领检察工作,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聚焦县委1135+24”县域发展布局主动把检察履职与全县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更务实更精准的检察担当服务保障县域高质量发展。

二是胸怀国之大者,以更强的法治自觉维护大局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民生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化落实“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抓好检察为民实事,推进平安龙川、法治龙川建设,更好地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三是聚焦主责主业,以更强的检察自觉促进公平正义。紧扣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新部署新要求,把法律监督贯彻司法办案全过程,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深化检察领域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全面精准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办案制约监督和检察官依法办案权益保护,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主动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检察内部协作,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全面从严治检,以更强的行动自觉打造过硬队伍。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自我革命,切实筑牢政治忠诚。注重人才培养,大力实施素能提升工程,强化争先创优意识,促进队伍素质优化。深化司法办案制约监督,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提高科学规范管理水平。加强对检察队伍教育监督管理,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精气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和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始终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报告赋予新时代检察工作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在新征程上,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龙川现代化建设,为加快建设幸福和谐美丽龙川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一: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中央《意见》)。这是首次以中央中央文件的形式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要求。中央《意见》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深刻阐释了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出台《意见》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更好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21年12月,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年11月,河源市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

2.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抓手,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把有争议的案件摆出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让更多的人听当事人诉求、现场评理,既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以为检察机关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提供参考,推进司法公正。

3.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并就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做出专门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细则》。《细则》对检警监督制约、检警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健全完善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国家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确立了这一项制度。该制度是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7.行政违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8.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9.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了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相关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三个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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